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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理赔车损险时按惯例实行“按责赔付、无责免赔”,这种做法是否于法有据?近日,车主何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令人纠结的事。


高速路上被追尾 对方全责

何某系私营企业主,出于工作需要,经常驱车于全国各地进行项目考察、生意洽谈、商务合作等商业活动,他平常驾车循规蹈矩,从未出过交通事故。今年3月,当何某驾车在云南省昭待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后方重型货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将何某所驾轿车严重追尾,其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4.7万元。此事故经交警依法认定,由货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各执一词 车损理赔起纷争

案发后,因肇事货车所购保险刚刚过期,驾驶员亦无赔付能力,何某只好就车辆损失向为其承保车损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约定有车损险“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条款,何某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何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的保险金。

法院判决 无责免赔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车损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车辆及其相关利益,何某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发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及时、快捷地获得弥补。保险公司辩称的“按责赔付、无责免赔”,其目的是将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按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质是将财产损失保险等同于责任险,既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又违背了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该保险合同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排除了何某应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某车辆损失14.7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霸王条款”饱受诟病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黎明律师点评:现行保险合同一般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不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无法就合同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关于车损险合同中“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条款,一般被认为是“霸王条款”而饱受诟病。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保险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可见财产损失险与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类别下的两个不同险种,而车损险恰好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来理赔。本案中,法院认定车损险“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格式条款无效,其判决于法有据,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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