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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是影响事故定性的!根据交通法规定,交警部门将会判逃逸方全责,既然可以判对方全责,你就可以按照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来处理,如果你是机动车,对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那么你只需要在交强险部分给予无责赔偿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对方买单。

一般这个指的是双方机动车事故,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除了赖你就是诈你,根本不会逃的。只有对方是机动车,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才会逃逸,比如酒后驾车,很多人都是弃车离开,然后在内行人指点下,事后跟交警部门说他去医院看病了,(车祸当时由于受到惊吓,需要就诊--这个将作为他就诊的理由,因为去就诊可以不认作逃逸,只要再此期间内找人搞定事情,然后回交警队处理事故,一般不算逃逸)

碰到这样情况的,你可以委托律师去医院找他就诊的证据,(律师比较内行,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哪些证据是无效的)一般此类事故逃逸的人,他第一反应就是去找人解决问题,而不是真去医院,医院现在都是电子挂号病历的,就诊时间改不了的,也就是他很难造假。一份病历牵涉到医生,挂号的,检验科的验单,放射科拍片,CT等片子上都有时间记录的,很难造假。

保险公司对于这样逃逸的一方,就有权怀疑他酒后驾车,保监会一般都会在任何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故意影响案件定性,影响事故真相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可以在交强险部分给予受害者赔偿,不过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当事人追偿。

有朋友问以下几个问题

1、现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是否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这几种?哪些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是多少?哪些属于双方协商的赔偿?

2、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颅内受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锁骨骨折,但颅内未开刀,锁骨也未加钢板,当事人现已逐步恢复。象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或者说做了以后能否评上伤残等级?是不是评上伤残等级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象这种事故应向对方提出多少精神赔偿?

3、另外做伤残鉴定的费用是由谁来支付的?

4、肇事逃逸方暂时没有找到,抢救费用由谁来赔或者垫付?

回答:

1 、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都是在住院期间才算,出院就不算,医疗费参照医保目录,伙食费打官司可以参照公务员出差标准赔偿,这个各地标准不是统一的。一般护工只认可一个。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必须评到伤残保险公司才认可,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这几个费用不能不算,计算的途径只有一个双方协商,(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认可,所以一般都要自费)

2、你说的那个事故,如果是交通事故,么有开颅手术,这个要看他回复情况而定,如果有功能损失可能可以评到伤残,如果没有那么就不一定构成伤残,锁骨骨折一般很难鉴定为伤残。如果这个是工伤事故,那么10级问题不大,工伤对于伤残评定认可的标准比较松。交通事故造成的脑外伤,一般有开颅手术的,视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到10级,每级伤残有5000精神损失费,这个协商的时候你可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但肇事者不打官司,保险公司是不认可这个5000一级的精神抚慰金的。达不到伤残你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这个拿不上台面的,这个只能靠你本事去争取了。

3,伤残鉴定费肯定你先自己出哇,然后找对方去要。

4、肇事逃逸方暂时没有找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材料,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负责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如当地人保公司拒不履行预付义务的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国务院于1991年9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于1992年2月2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公司)都应当履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付职责。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公司,当地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项下预付应付款项。逃逸案件破获后,公安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司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当地公司预付的所有款项。为保证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逃逸案件预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地公司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会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求本地区的所有医疗单位予以协助并履行其职责,积极抢救逃逸案件的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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