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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大家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过却总是有人把这句话当成耳旁风,以至于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北京的王某在一场酒局后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酒精检测报告显示王先生醉酒驾车。事故发生后,家属将与王某一同饮酒的酒友起诉至法院,索赔118万余元。

家属认为,3名酒友都知道王某当天是自己开车出行,也知其准备自己开车回家,但3人却都没有对王某酒后驾车加以劝阻,导致王某当晚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事故当场死亡。王某家属认为,事故中王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但酒友们明知王某酒后驾车却没有劝阻,应承担次要责任。

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百度上一查有一大堆。

据扬子晚报网报道,在镇江新区工作的王某与同事聚会,酒后骑摩托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参加聚会的另外12名同事没能尽到劝阻义务,将他们与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28,156元。后经调解,最终12名被告同意共同支付49,500元赔偿。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4年8月,徐大妈邀请陈某等朋友参加60岁寿宴。陈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某遂将当晚与陈某同桌的宾客以及主家徐大妈等9人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

如山西晋城,6人相聚喝酒,1人酒驾丧命,死者家属遂将与其饮酒的5名酒友告至法庭,索赔5万元。

如广东中山,在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喝酒后,男子阿全仍自行驾车回家,结果发生事故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将参加聚会的13名酒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20%责任,共计索赔14万余元。之后,法院判定聚会组织者及同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33825 .3元。

如山东临沂,郝某约好友吃饭喝酒。结束后,郝某先把朋友们送走然后自己开车回家,途中撞树身亡。此后,家属将当晚同郝某一起喝酒的朋友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如新疆的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几个朋友许久未见,于是在聚会中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而酒足饭饱后的王健(化名)驾驶摩托车带着朋友孙梁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孙梁当场死亡,为此王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孙梁各项损失费9万元。此后,王健在狱中越想越委屈,于是他委托其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将参与聚会的其余六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过查询有关资料,笔者发现,酒后驾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人死亡,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大量饮酒后仍坚持驾车,导致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受害人本人的酒后驾驶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驾驶的危险性而没有有效控制事件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对受害人未尽到有效的劝阻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的义务,故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好了,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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