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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小编搜集了与该类纠纷相关的素材,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    相关案例
1.物业公司在合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后,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苗景芳诉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物业公司未尽对辖区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保护义务造成业主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新斌诉洛阳石化总厂惠康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3.物业公司在履行对小区车辆管理、安全防范和保卫义务时有瑕疵和疏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孟进诉南京市建宇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4.业主丢失车钥匙后及时通知物业,车俩依然被驶出小区丢失由物业承担——王亚蕾诉东营海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5.物业公司所采取的保安措施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保护住户财产安全的作用,应认定其存在不作为的物业管理违约行为——颜冰诉泉州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6.业主无法证实涉案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叶志贤、陆小丽车辆丢失诉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三    物业该不该赔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主要违约行为有: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或违反合同要求向住户提供服务;

2、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等进行维修、养护;

3、物业服务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存在的违约行为。

“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涉及面广,在实践中认定违约行为相对比较复杂。如在相对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某业主存放在车库中的车辆被盗;小偷进入业主家中盗窃或伤人等,从而发生的纠纷很多。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就某一特定事项而言,出现某一结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在界定各方责任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保障业主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责任,除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外,还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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