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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市民曹先生向某节目组反映,自己车辆事故后进行定损维修,当时4S店维修报价和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差别特别大,当时曹先生明确和4S店方面表明自己不会出这个差价,可另一方面还是让4S店进行修理。随后,曹先生便向节目组反映投诉。

节目组联系4S店后得到的回复是保险公司的定价有问题。而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因与4S店有协议价格,如今出现问题,和领导间的协商有一定关系。

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定损时,需要注意哪些呢?

1.及时报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得较多。

但是,“及时报案”只是笼统说法,而没有量化的规定。有时车主只是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等原因没有及时报案,就被保险公司“理所当然”拒赔了。专家建议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毕竟拖得越晚,自己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越晚,遭到拒赔的可能也越高。而一旦走上诉讼道路,难免又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2.定损金额要协商

车险投保人在定损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定损员给出的定损金额低于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

一位保险公司定损员告诉记者,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并由定损员和维修厂协商处理。

3.勿先修理再索赔

有的车主在出险后,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导致被保险人要自行承担一部分修理费用。

车险理赔定损争议往往聚焦在维修方面,除了投保人和定损员认定的修理价格不一外,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对个别零件是修理还是更换上意见不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以修复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在修理之前事先确定修理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4. 哪定损哪修理

对于投保人前期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切莫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4S店所需要的维修金额是高于普通修理厂的维修金额的,如果客户按照4S店的定损金额向普通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就相当于客户多支付了维修费用。索赔时,保险公司是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认损失金额,客户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5.“怠于定损”保险公司需赔偿

定损是赔偿的基础,如果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就可能给投保人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专家提醒,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不过,投保人需要注意,合理及时定损是保险理赔的前提,而定损权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享有,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很好地配合保险公司定损,或在保险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定损,其相应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果】

曹先生是通过曝光到电视台节目,得到了解决方案:保险公司进行了重新定损,现在定损下来是8000元,而之前是11000元,相差的这3000元钱由保险公司与4S店方自行消化。

假如你不会曝光到电视台,有最后一招可以用: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该车损坏产生必要性维修,维修价格发生争议。

如:某车去4S店维修报价10万,但保险公司经勘查定损确定价格只有5万。

此时可以通过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车辆价格评估。

可凭评估后报告交到法院提出仲裁,该评估报告存在绝对法律效力。(基本定损价格以报告结果为准)

备注: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手续费,由委托方出。(车主/司机)

评估费用标准(物价局定价)

1万元以下(含1万)——5%收费

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4.5%收费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4%收费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3.5%收费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3%收费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2%收费

100万元以上——1%收费

备注:以上收费按累进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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